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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深大通A 项目:公司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02-03-12 打印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大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 保 障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 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5人), 或者少于章程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6人)时, 或者独立董事人数达不到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最低 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 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董事会经审查同意召开的;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二名或二名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条 当出现本规则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之情形, 而董事会未在 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 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条 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 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 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独立董事、提议股东或者 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二)对于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 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 作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四)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作 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 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第七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且股东大会提案的 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应按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请求;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股东应当保证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尽可 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

    第八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及董 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 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 议并履行职责,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故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长或董事会未指定 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后由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或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股 东主持。

    (二)董事会或监事会或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律师,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公司承担。但对于提 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 股东应当自负费用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 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 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 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主持。

    第十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 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如因 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五个工作日之前发 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 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十六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二十四小时以前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 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签名册应当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拟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应当依照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向公司进行登记, 以表明其在股权登记日具有股东身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 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向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 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 范围和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 并充分披露所有提案的内容。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事项的,提案内容应 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视为提案,股东大会无需对其进行 表决。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将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十五天之前公 告。否则,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以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二十三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或者监事会可以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 规则第五十三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十天以前将提案递交 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利润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十天之前 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 出新的利润分配提案。

    除涉及本条以上情况以外的临时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 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二十四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按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决定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 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表决。

    第二十五条 如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 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 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对于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事项的提案,应当充分说 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 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至少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五个工作日以前公布资产评估情况、 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的提案,应 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 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如董事会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提案,需详细说明转 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 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如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 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该会计师事务所有权以书面形式或派代表向股东大会陈述 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 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说明原因。辞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 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和股东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 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 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应向大会宣布到会的各位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以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会议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审议。对列入会议议 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 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 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予以解释清楚。股 东有权就议案内容向董事会、监事和高管人员提出质询,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 得无故拒绝回答,但有下列情形除外:第一,质询与议题无关;第二,质询事项有 待确认与核实;第三,回答质询有损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第三十七条 股东以举手方式要求发言,在得到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 会议主持人可在股东发言前就讲话的时间和发言次数作出规定,股东在讲话过程中, 任何人不得无故打断,充分保障股东的发言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虽出席股东大会但未投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 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成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 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 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 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 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 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则第五十三条所列事 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针对上述事项的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 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 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 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宣 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表决。关 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 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 并依据本规则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由 公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 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 的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 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 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并应当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 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三)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第一届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公司发 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届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监事会提 名;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监事候 选人的提案,由监事会审核后交董事会公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工会 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四)提名人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和条件应当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 的条件,并且不得多于拟选的人数。”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时,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 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形成最 终决议的,董事会应向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 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代理人)人数、所 持(或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 表决结果。对股东提出的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该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 和提案内容。

    第五十一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董 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但年度股东大会和 应股东、独立董事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对每一审议事项的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清 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 大会的议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即时点票。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的姓名以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占公司 总股份的比例;

    (二)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 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姓名,列席人员的姓名;

    (四) 会议的议程;

    (五)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六)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七)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八) 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 并按决议的内 容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经理会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直接由监事会召集人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 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 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监事会办理的决议事项之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 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 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依法组织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经2002年3月8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或 《公司章程》不一致之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或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修订权属于股东大会。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200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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