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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深大通A 项目:公司公告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2-03-12 打印

    京天股字(2002)第3号

    致: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 3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深圳市深南中路中航苑航都大厦26楼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及证券业从业资格的律 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 意见》”)以及《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就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和《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补充公告》 (以下简称“《补充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规范意见》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2月6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02年2月8日在 《证券时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及于2002年2月9日发出《补充公告》,该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公告》中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审议 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 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以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3.关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4.关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修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6.关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关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关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关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制度的议案。

    四、 结论意见

    本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范意见》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艳

    200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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