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 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现将本公司第五 大股东——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向深圳市立信创展投资有限公司托管深圳大通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 2002年1 月14 日,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与深圳市立信创展投资有限公司签 订了《股权委托管理协议》,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将持有的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国有股7,134,600股委托给深圳市立信创展投资有限公司管理。
    2. 在托管期内,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将上述股份的表决权、收益权及提案权委 托给深圳市立信创展投资有限公司管理。
    3. 托管期限为:自《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托管股份过户至深圳 市立信创展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之日止, 或者《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委托管理协 议》被终止时止。
    4. 本次托管行为没有改变公司原法人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5. 本公司的董事、 监事以及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到目前为止均未持有深圳大 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也没有在最近6个月内买卖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流通股份的行为。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