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近期收到深圳海关5313(2001)深业违字B003号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在 执行DT98001号合同期间,擅自将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部分保税物料内销, 违反 了《海关法》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二)项规定,决定对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并责令公司补缴相关税款(税款 金额人民币75万元左右)。
    另外,公司涉及1995年至1997年补交关税、增值税( 估计涉及税款金额人民币 250万元左右)一案仍未正式结案。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披露相关案件的进展。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