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6月8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对本公司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关于本起诉讼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大通实业股份
    2、诉讼起因: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1987年12月14日与本公司签订了编号为8702《工业厂房买卖合同》,约定:原、被告存在工业厂房买卖合同关系,且合同中约定原告厂房用途为自用,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用途。因被告擅自改变厂房用途,将厂房租赁给第三方,故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业厂房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判决情况 依据广东省深圳市南山人民法院的传票,本案将于2007年7月19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
    三、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本案对当期和期后利润及公司经营的可能影响
    由于公司连续三年亏损,经营困难,将剩余的厂房租凭给第三方,但未能及时向相关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此次的纠纷。但由于所涉及纠纷的标的物已拍卖,(5月29号的公司E-4栋及华侨城三套商品房已拍卖,待得到拍卖行及法院的相关通知书后,立即公告),此次的纠纷不会再对本期和期后及公司经营再产生更坏的影响。今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传票
    2、民事起诉状
    3、应诉通知书
    4、告知合议庭审判人员通知书
    5、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