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公司自查得知公司于2006年10月底和11月初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6)郑执字第91、92号《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由河南方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我公司部分资产进行了查封和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1、查封我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宝安县公明镇楼村经济发展公司名下的房产证号为1474907、1474908、1474909、1474910、1474925的五栋厂房,大通工业城内我公司的所有宿舍楼、食堂及其所有附属设施,以及我公司名下的宝安物字0402-0409号八套房产;
    2、冻结我公司对公明镇大通工业城1号-11号共11栋厂房的租赁权;冻结我公司对华侨城东部工业区E-4栋的租赁权;
    3、上述已被查封的资产可能被拍卖。
    此次查封、冻结的直接原因系公司曾在2003年7月在工商银行深东支行贷款7000万元(关于贷款情况的信息披露详见2003年7月17日、2004年7月31日的《证券时报》),此贷款到期无力全额偿还,由此贷款的担保方正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履行了担保债务,代公司向银行偿还清了全部贷款,进而形成对本公司的债权,其后该公司股份将此债权于2004年7月转移给了河南方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为当时本公司不知情,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于此债权、债务关系而导致此次查封和冻结等行为。
    本次查封的资产为目前公司主要利润来源,因此本次查封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可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将面临重大的不确定性。
    同时,公司已连续二年亏损,2006年全年业绩预计亏损5400万元,公司已刊登预亏公告(详见2006年10月27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公司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公司董事会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