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我公司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证监罚字(200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鉴于我公司自2003年度以来发生的部分重大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及对应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行为,现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原公司主管人员及公司予以处罚。详情已于2004年7月23日、2004年8月6日、2004年8月7日、2004年12月3日、2004年12月10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网站上发布了公告。根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证监会决定:
    (一)对深大通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峰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为此,深大通及深大通全体董事诚恳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今后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