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日前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的通知函,申请人中央国际有限公司(公司合资经营企业深圳大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外方股东,以下简称中央国际)已就合资经营深圳大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出仲裁申请。深圳分会根据该合同的仲裁条款已予受理。
    上述所述仲裁简况如下:合资企业深圳大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成立于1993年7月,注册资金为300万美元,合资双方分别为中央国际和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其中,中央国际有限公司出资比例占70%,本公司出资比例占30%。原双方约定中央国际以机器设备及部分现金方式投入,本公司以厂房和部分现金方式投入。现中央国际有限公司就合资公司所占用厂房的问题提出仲裁,要求将合资公司所占用全部厂房(厂房价值大于本公司应出资部分)确认为本公司对合资公司的原始投资并将其产权转移至合资公司,同时要求本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本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