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4月2日(周三)上午9时30分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参加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名,代表股份44,712,690股,占公司股本的49.41%,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宋皓律师出席会议并对大会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会议由董事长王贺光女士主持。
    经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方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通过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该项提案同意股份447126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2.通过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该项提案同意股份447126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3.通过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该项提案同意股份447126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4.通过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项提案同意股份447126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5.通过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议案》的议案;
    该项提案同意股份447126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6.通过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项提案同意股份447126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7.通过增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该项提案同意股份447126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8.通过增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该项提案同意股份447126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宋皓律师对大会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出具的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备查文件: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纪要;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