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4月17日上午10:00时在深圳市青青世界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374,553,930股,其中内资股243,252,179股,外资股131,301,7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8.35%,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刘德雨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未分配利润的处理方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为374,553,930股(其中内资股243,252,179股,外资股131,301,751 股),反对股数为0 股,弃权股数为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崔玉祥律师为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经见证律师签字确认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见“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4、本次股东大会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