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02年度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与深圳协孚供油有限公司之间就2002 年度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签定了 书面协议;
    2、书面协议的签定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协议内容明确、 具体;
    3、关联交易的价格没有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公司与深圳协孚供油有限公司之间2002年度发生的经营 性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合理,有利于公司的 长远发展,没有损害公司与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刘爱群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