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第二次股东大会于1995年5月30 日下午在深圳市华侨城华夏艺术中心举 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3人,代表股份1266810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70.38%,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规规定。经大会审议并投票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199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199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1994年度会计决算的审计报告;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1994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1994年度税后利润99841370.64元(人民币,下同),扣除 深圳协孚供油有限公司提取的公积金1505369.43元,可分配利润为98336001.21元, 按如下比例分配:法定盈余公积金10%、公益金10%,任意公积金25%, 分红基金 55%。
    分红派息方案为:向发起人股、定向法人股及A股公众股(合计:14300万股)每10 股送1股,派2.39元现金;向B股公众股(合计3700万股)每10股送1股,派0.5元现金。 余下57800.67元,留待下年度分红派息时派付。
    (五)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周卫平律师为公司1995年度法律顾问的议案。
    以上决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公证处公证有效。分红派息方 案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199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