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加有利于深圳市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电力公司”)的经营 和发展,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01年6 月1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电力公司改组的方案。2001年8月2日, 本公司与香港兴德 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德盛公司”)在深圳签署了《关于新电力公司股权转让合 同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股权转让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电力公司的基本情况
    新电力公司系本公司与深圳市金碧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碧湾公 司”)合资组建,并于2000年2月22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760万元人民币, 其中本 公司占51%股份,金碧湾公司占49%股份。其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 燃机电力 设备的备品备件购销;余热利用的技术开发;余热利用发电。新电力公司投资总额 为2.3亿元人民币,建设和经营燃气轮机联合循环余热发电项目, 即建设一台装机容 量为5.5万千瓦的蒸汽轮机余热发电机组,现正处于项目的性能调试和试运行阶段。 属于余热利用的节能型项目。
    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兴德盛公司系本公司拥有100%股权的深南能源(新加坡)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 在香港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实收股本为20万港币。
    三、《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兴德盛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转让新电力公司25 % 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本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新电力公司51%股权中的25 %股权转让给兴德盛公 司,兴德盛公司同意受让上述25%股权。
    2、转让价格为新电力公司注册资本原价的25%,即转让价款为1,437.5 万元人 民币。
    3、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自本《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兴德盛公 司以支付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与外币的汇率折算为等 值的外币一次性向本公司支付转让价款。
    兴德盛公司将利用借贷资金支付上述转让价款。
    4、本合同生效后,股权转让前新电力公司的债务, 兴德盛公司按其持有的新电 力公司的股权比例承担。
    5、股权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6、本转让合同在双方合法代表签字、盖章、公证,并经深圳市外商投资局批准 之日起生效。
    四、《股权转让合同》已于2001年8月2日经新电力公司股东会批准。
    五、本次新电力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 新电力公司即改组为中外合资的深圳新 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