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电力公司”)于2005年12 月16 日收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深圳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深地税三函【2005】700 号)。根据此函,新电力公司已于近日收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退还的,该公司“以大代小”技改项目2004 年度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共计人民币12,249,469.08 元,相应增加该公司2005 年度净利润人民币12,249,469.08 元。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