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8日,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山市电力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开发公司”)签定了《关于中山发电厂和中山中发电力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和资产、债务重组的原则协议》(以下简称“《原则协议》”)。现就该事项特做如下提示性公告:
    电力开发公司拥有中山发电厂100%出资人权益,且对其拥有100%处分权和中山中发电力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5%的权益。本公司同意参与其国有企业改制,为其引进科学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先进的生产技术,并参与中山市燃机“以大代小”技改发电项目的投资建设(详见2003年8月1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大公报》)。
    在此基础上,双方同意由本公司按《原则协议》的规定以承债方式受让电力开发公司拥有的中山发电厂80%的出资人权益和中山中发电力有限公司75%的股权,并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在中山中发电力有限公司和中山嘉发电力有限公司之间进行资产重组。
    通过上述股权转让和资产、债务重组,实施中山市燃机“以大代小”技改发电项目,将有利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拓宽电力市场份额,实现跨区域发展战略。
    有关股权转让和资产、债务重组的具体方案仍进一步协商之中,公司将根据该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