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5月30日上午10:00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青青世界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374,750,891股,其中内资股243,252,179股,外资股131,498,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8.39%,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崔继纯董事受刘德雨董事长委托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个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03年度法律顾问的议案》;
    会议同意继续聘请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崔玉祥主任律师,同时增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孔雨泉律师担任公司2003年度法律顾问。
    同意374,746,191股(其中内资股243,252,179股,外资股131,494,01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反对0股;弃权4,700股。
    2、审议通过《深圳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投资“以大代小”燃机联合循环工程项目的报告》。
    同意374,746,191股(其中内资股243,252,179股,外资股131,494,01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反对0股;弃权4,70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崔玉祥律师为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经见证律师签字确认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见“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4、本次股东大会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