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公司四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同意本公司《向银行贷款不超过三亿元人民币的议案》。根据本次董事会决议,本公司与深圳市商业银行上步支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上步支行分别签署了借款合同,现就借款合同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与深圳市商业银行上步支行签署的借款合同情况
    本公司于2003年1月13日在深圳与深圳市商业银行上步支行签署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亿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03年1月13日起至2004年1月12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31%,本借款由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二、与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上步支行签署的借款合同情况
    本公司于2003年1月13日在深圳与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上步支行签署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元,贷款期限自2003年1月14日起至2004年1月14日止,贷款年利率为5.31%,本借款由华联发展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三、更正事项
    本公司于2003年1月16日公告了四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称“……现项目(指年产45万吨精对苯二甲酸项目)投资主体及持股比例为:本公司51%、绍兴浙江展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4.5%、浙江家佰利纺织实业有限公司24.5%”。其中,浙江家佰利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现更正为“浙江加佰利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公告中涉及该公司名称的均需要据此作相应的更正。
    上述内容,详见2003年1月1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市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