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修改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07年3月23日上午10:00时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华联大厦16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公司董事长董炳根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交易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股份351,580,61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28%。
    2、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以及公司财务顾问代表、见证律师等。
    四、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本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以特别决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对外互保事项的议案》。
    1、同意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与浙江精工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额为30,000万元的互保事项;
    2、同意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与浙江南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额签署为60,000万元(含到期需续保金额30,000万元)的互保事项;
    3、同意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与浙江赐富化纤有限公司签署金额为70,000万元的互保事项;
    4、同意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与浙江远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实体为其下属三家子公司:浙江远东新聚酯有限公司、绍兴滨海石化有限公司和浙江远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额为80,000万元的互保事项。
    上述互保事项期限均为两年。
    本议案表决结果: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51,580,610股,同意351,580,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代表股份100%,弃权0股、反对0股。
    公司投资者欲了解上述议案的有关情况,可查阅2007年3月8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麻云燕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麻云燕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上述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署的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