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1999年12月10日为中国爱地集团公司向招商银行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并出具了《不可撤消担保书》。该贷款于2000年10月22日到期后,中国爱地集团公司归还了500万元,剩余贷款本金2500万元获展期10个月,即展期至2001年8月22日,本公司继续为其展期贷款提供保证。上述展期贷款到期后,公司董事会考虑其担保风险,要求该公司寻找其他单位为其担保或偿还贷款,以解除本公司的担保责任。由于该公司一直未找到让贷款银行满意的担保单位,又不同意偿还其贷款,因此,上述贷款一直处于逾期状态,贷款银行也多次要求我公司解决,经与贷款银行协商,本公司于2002年5月17日先代该公司偿还贷款2013万元。
    本公司多次与中国爱地集团公司协商尽快安排归还25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未果,2002年8月14日,本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中国爱地集团公司返还本公司代其偿还招商银行到期借款计人民币2013万元整及相应利息。为更好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将来判决的执行,本公司于2002年8月26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中国爱地集团公司价值人民币2013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2013万元现金。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2002年10月25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2年9月27日和2002年10月10日签发的(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394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裁定查封被告中国爱地集团公司价值人民币2013万元的财产或等额银行存款;判决被告中国爱地集团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科健偿还人民币2013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2年5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均由被告负担。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2002年7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工行上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20万元以及利息231,225.24元,本公司对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定本公司代为偿还后,有权向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决定于近日代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工行上步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究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款责任,同时本公司将追究深圳石化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担保责任。
    本公司将采取各种措施,全力追偿上述代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上述事项有可能影响本公司2002年度损益。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