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于1999年12月10日为中国爱地集团公司向招商银行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并出具了《不可撤消担保书》。该贷款于2000年10月22日到期后,中国爱地集团公司归还了500万元,剩余贷款本金2500万元获展期10个月,即展期至2001年 8月22日,本公司继续为其展期贷款提供保证。上述展期贷款到期后,该公司要求本公司继续为其担保,公司董事会考虑其担保风险,不同意继续为其担保,并要求该公司寻找其他单位为其担保或偿还贷款,以解除本公司的担保责任。由于该公司一直未找到让贷款银行满意的担保单位,又不同意偿还其贷款,因此,上述贷款一直处于逾期状态,贷款银行也多次要求我公司解决,经我司与贷款银行协商,于2002年5月17日,先代该公司偿还贷款2013万元,余下487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正与贷款银行协商,以便妥善解决。
    目前,本公司要求中国爱地集团公司尽快安排归还25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否则公司将运用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二、本公司全部收回代为金运投资公司支付在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支行贷款本息等共计人民币3,789,981.26.00元。
    本公司为金运投资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支行贷款3,000,000.00港元提供全额担保。2000年3月10日,银行贷款到期,金运投资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本公司按担保合同要求,于2000年9月14日代其偿还了上述银行借款。现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公司于2002年5月20日收回全部款项(包括本息、诉讼费等),计人民币3,789,981.26.00元。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