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与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所签订的《委托合同》,股份公司聘请本所为其召开的2000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李天明律师( 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完成前述委托事项。
    本所律师于2001年5月19日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审验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法律问题。
    本所律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下称《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 非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之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股份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4月14 日在《证券时报》刊登了《中国科健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2001年5月19日) 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日 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会议所审议的事项;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19日在深圳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B座6层如期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股份公司董事长侯自强先生主持。
    经审核: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 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通过对股份公司所收到的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 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及签到册的审验暨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共八人,所持(含代理)股份6,718.81万股,占股份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7.98 %。
    2.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股份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并采取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项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 均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 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侯自强先生宣布了表决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决定所审议事项全部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审议事项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百表决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及公司章程第 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提案:
    1.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中止实施2000年增资配股计划的议案;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合法;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一份。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天明
    200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