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稽查局曾于2005年5月8日对本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立案调查(详见2005年5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2006年8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罚字301号)。现将正文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中科健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中科健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04年度对外担保事项
    经查,中科健2004年度过发生重大担保合同共25份,涉及担保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9.9亿元,其中18份合同单笔金额超过中科健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另外,上述25份担保合同事项中有18份合同属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涉及担保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6.97亿元。上述担保合同签署后,中科健均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公司时任董事长侯自强、时任董事兼总裁郝建学,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兼副总裁曹传德、董事陶笃纯。
    二、中科健2004年半年度报告对其担保事项信息披露重大遗漏
    经查,中科健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其尚未到期的对外担保合同34份,涉及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14.11亿元,美元500万元。其中,在报告期内发生的担保合同14份,涉及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5.77亿元。另外,在上述34份担保合同中有21份合同属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涉及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8.5亿元,美元500万元,其中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担保合同10份,涉及合同金额人民币4.32亿元。中科健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担保事项。
    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公司时任董事长侯自强、时任董事兼总裁郝建学,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兼副总裁曹传德、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何小勇、董事陶笃纯。
    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的行为。
    依照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中科健罚款40万元,对其他责任人区分情况,具体处理如下:(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侯自强、时任董事兼总裁郝建学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2)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兼副总裁曹传德、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何小勇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3)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陶笃纯给予警告。
    对上述拟作出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二第、第四十二第等有关规定,中科健、侯自强、郝建学、曹传德、何小勇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陶笃纯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本公司被立案调查公告(公告编号:2005-14)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罚字3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