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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G新都 项目:公司公告

深圳市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GUANGDONG WANSHANG LAW FIRM法律意见书
2004-01-13 打印

    致:深圳市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监事会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

    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受贵监事会的委托,现就深圳市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都公司)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作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照的执业律师,具有合法的资格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是本律师根据对中国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业经验作出的,有关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事实主要来自贵监事会提供的资料和介绍的情况。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律师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律师认为,召集新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基于此,本律师就委托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由于股东之间争议,以及由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深中法民二终字第614号】判定新都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依法不能成立,导致新都公司机构空缺,经营管理面临重大危机,此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必将严重损害公司以及投资者的利益。因此,通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方式重新选举董事会符合公司及投资各方的利益。

    二、新都公司监事会作为合法产生、合法存续的公司监事机构,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并在公司经营管理面临重大困难时及时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4条、126条,以及新都公司章程第46条的规定,新都公司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对上述问题予以解决。

    三、新都公司监事会在提议召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

    以上意见,请参考。

    

200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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