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我公司股东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诉黄振汉及建辉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中(我公司为该案第三人),接受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在(2003)粤高法民四初字4-1号《民事裁定书》中作出如下裁定:黄振汉、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及我公司不得就本案所涉的北京城市广场17套现楼投资项目和北京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01号建筑物利生大厦4-9层共六层建筑面积约15,000平方米的产权投资项目进行任何交易、让与、设置担保、赠与及其他处分行为,上述两个项目应维持现状。(有关公告见2003年6月21日《证券时报》)我公司对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的该申请所涉及的对作为该案第三人的我公司上述投资项目资产的处置存在异议,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撤消该裁定的复议申请,现本公司收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复议通知书,驳回我公司提出的关于撤消(2003)粤高法民四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的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三年十月十六日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因受非典疫情影响,新都酒店第二季度经营收入比去年同期大幅下降,对公司前三季的业绩产生重大影响,预计2003年度前三季度公司利润将出现亏损。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