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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G新都 项目:公司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王府井利生大厦及城市广场投资情况的说明
2003-06-12 打印

    我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诉黄振汉及建辉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的民事诉状。我公司从上述诉讼文书中获悉,我公司股东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诉我公司副董事长、前总经理黄振汉及我公司股东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在我公司投资的北京城市广场、北京王府井利生大厦等项目中,实施了侵占我公司巨额投资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黄振汉赔偿我公司北京市城市广场项目投资款本金237.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9,637,277.66)及利息人民币15,571,357.57元及利生大厦项目投资款本金人民币72,673,767.59元及利息人民币70,757,863.57元,被告建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该起诉状中,我公司被列为第三人。

    由于该诉状将本公司列为第三人且涉及到我公司在北京投资的王府井利生大厦和城市广场项目,故我公司现就两个项目的投资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利生大厦情况说明

    (一)历史情况:

    我公司于1994年1月28日与北京天元发展集团公司(简称“天元”,原名“北京天元发展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北京利生大厦约15000平方米(最后楼层为4-9层,简称“利生项目”)。又根据我公司与香港置业行有限公司(简称“置业行”)的协议,利生项目的投资和权益我公司与置业行分别承担和享有60%和40%。随后公司委托北京利业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利业行”)作为代理人,以利业行的名义与天元签订《合作翻扩建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01号建筑物合同书》(简称“联建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利业行需出资人民币2.2亿元,从而取得利生项目4-9层约1500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随后利业行应公司要求于1999年4月20日出具《声明》,确认按照联建合同所投入的所有资金均来源于我公司(占60%)和置业行(占40%),因此利生项目的实际所有权和联建合同下的全部权益由我公司和置业行按上述比例拥有。

    1996年5月30日天元将利生大厦4-9层交付我公司。1998年5月28日利业行取得利生大厦4-6层《房屋所有权证》,并于1998年将4-5层转让给香港华专有限公司(简称“华专公司”)。

    (二)投入及出售:

    我公司于1994年3月开始对利生项目投资,至2002年12月31日陆续投入资金人民币128,052,836.30元。我公司通过转让4-5层给华专公司,取得收入人民币61,778,383.52元,该收入已于2002年12月底之前全额收回。截止2002年12月31日,我公司账面长期投资利生项目余额为人民币76,283,563.06元,已计提减值准备人民币9,332,595.17元,账面净值人民币66,950,967.89元。

    (三)现状:

    利生大厦第6层之房产证一直保管于我公司。关于该大厦7至9层,因我公司未能按联建合同规定如期如数向天元追加投资款作为利生大厦地价款,我公司暂未能取得7-9层物业之房屋产权证。因此,我公司与天元、利业行于2001年3月26日签署《协议书》,约定我公司(含置业行)于2002年9月底以前向北京天元支付人民币1,500万元(其中我公司900万元,置业行600万元)、其后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我公司1,800万元,置业行1,200万元)用于交纳地价款后,天元为我公司办理利生大厦7-9层物业所有权之过户手续。在此之前,我公司拥有利生大厦相关物业之转租权。我公司(含置业行)已按《协议书》之约定于2002年度向天元支付人民币1,500万元。

    我公司与北京世纪之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之光”)于2002年1月8日签署《租赁合同书》,将利生大厦4-9层租赁给世纪之光(华专公司于2001年11月19日出具授权书,委托我公司出租其享有的利生大厦4-5层)。但是由于利生大厦场地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如设备设施老化及维修等),导致承租方额外增加了支出,所以我公司在2002年度未确认利生项目的租金收入。我公司目前正和承租方商议补偿事宜,并积极催收租金。

    二、关于北京城市广场16套房产(以下简称“城市广场房产”)情况说明

    (一)历史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1995年2月14日作出决议:以公司全资子公司新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香港新都”)的名义出资264万美元以获得北京京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京港物业”)之“城市广场”17套现楼之产权。1995年4月18日香港新都与京港物业签署16套《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于1995年5月31日付清了购房款237.6万美元, 1996年11月我公司将其中1套房屋售出,公司目前拥有城市广场15套楼房。

    (二)现状:

    根据董事会要求,我公司从2001年开始经过与京港物业多次磋商,签订了补充协议,就我公司所购买的15套房产的面积差价及相关税费等问题达成协议,京港物业承诺我公司只要付清上述有关费用,即可将该15套房产办至公司名下。公司现已按照协议规定,将上述款项全部付清,所有办理产权证的手续已齐备,正排队等待北京产权交易中心的受理。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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