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份转让概述
    本公司于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收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简称东方资产公司)来函,称其与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已获财政部财企[2002]562号文批复,同意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将其公司所持有的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现拟办理有关转让过户手续。
    二、股份变更后主要股东(及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变更完成后,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拥有股数 占股份总数比例 1.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 66,150,000 22.99% 2.(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 55,125,000 19.16% 3.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 33,275,000 11.56% 4.(香港)桂江企业有限公司 33,075,000 11.50% 5.深圳卢堡工贸有限公司 33,075,000 11.50% 6.郑明星 380,400 0.13% 7.梁庆宇 290,000 0.10% 8.宋志梅 158,200 0.05% 9.王玉清 150,000 0.05% 10.赵丛君 147,300 0.05%
    注:第6—10名为公众股东。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没有买卖本公司股票。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财政部财企[2002]562号《财政部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2、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来函。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三年五月十九日
     深圳瀚明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受让(000033)新都酒店股权的公告
    本报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编写。
    本公司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及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受让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一、本次新都股权转让概述。
    股权协议转让双方分别是受让方―――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和转让方――中国东方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双方于2001年4月16日在北京签订合约,中国东方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代表原(000033)新都酒店第一大股东东方信托将其占新都酒店22.99%总计66,150,000的国有法人股以每股人民币1.59元转让给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总计金额为105,178,500元,支付方式为现金交付,协议自签订之日(2001年4月16日)开始生效。该协议约定最终以财政部批复同意后开始办理正式股权转让手续,合约中没有特别条款及附加协议。股权转让成功后,该新都股权性质将由国有法人股变为社会法人股。
    二、受让人情况
    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投资兴办实业、经济信息咨询、其他投资等为主导的多元化投资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投资大厦15楼CD区;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法人代表:李聚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53386;主要业务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公司是一九九八年在深圳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在主要股东为深圳市和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0%和中国公民刘芳女士17.33%以及深圳市培森投资有限公司16.67%,中国公民朱达山先生16.00%。公司股东情况结构示意图如下:
    ┌───┐┌────┐┌──────┐ ┌──────┐
    │戈然 ││朱达山 ││戈然(1500万)│ │刘芳(1500万)│
    └─┬─┘└─┬──┘└─┬────┘ └──┬───┘
    90% │ │10% │50% 50%│
    └─┬──┘ └────┬────┘
    │ │
    ┌────┴────┐ ┌─────┴───┐ ┌──┐┌───┐
    │深圳市培森投资公司│ │深圳市和旺投资公司│ │刘芳││朱达山│
    └────┬────┘ └────┬────┘ └─┬┘└─┬─┘
    16.67% │ 50% │ 17.33% │ 16%│
    └────────────┼────────┴───┘
    │
    │
    ┌─────┴─────┐
    │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额3000万) │
    └───────────┘
    三.受让人持股情况
    受让股权后,我司持有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6615万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2.99%。
    四.受让人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日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五.受让人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之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六.受让方与新都酒店其他法人股东的关联方关系。
    深圳卢堡工贸有限公司为深圳新都酒店第四大股东,占新都酒店11.50%股份,深圳卢堡工贸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卢堡投资(深圳)公司,卢堡投资(深圳)公司仅由卢堡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而卢堡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的三个股东分别为:郭渝、李吉祥、李聚利。
    收购人瀚明投资有限公司为新都酒店的第一大股东,合同签订期间,瀚明的关键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李聚全与李聚利、李吉祥三人为兄弟关系,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第5条(5)规定,关联方关系可为“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据此定义,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构成关联方关系。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鉴于瀚明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为关联方关系,因而瀚明公司与卢堡公司也构成一致行动人,共占新都酒店股份达到99,225,000,占新都酒店总股本的34.49%,达到该酒店已发行股份的30%以上。
    七.公司根据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新都酒店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财企(2002)562号财政部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受让上述股份。
    八.本次受让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000033)新都酒店国有法人股66,150,000(大写:陆仟陆佰壹拾伍万股),转让价格1.59元/股,合计金额105,178,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伍佰壹拾柒万捌仟伍佰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6,517.85万元,其他企业融资4,000万元。
    九.备查文件
    1、财企(2002)562号《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2、股权转让《协议书》。
    
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