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编写。
    本公司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及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受让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一、受让人情况
    受让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法人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注册地址:北京市阜内大街410号;注册资本为100亿元;法人代表:柏士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1003246;主要业务为:收购并经营中国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联系电话:66050180;税务登记证号:京国税 西 字110102710925454号;公司2001年度总资产119,489,003,717.16元,净资产-167,696,856,420.88元。
    二、受让人持股情况
    受让股权后,我司持有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6615万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2.99%。
    三、受让人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日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四、受让人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之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五、受让方无关联法人,并与出让方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受托行使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权力的事实。
    六、本公司根据财政部财金[2000]112 号《关于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拆分划转的函》和财企(2002)63号《财政部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受让上述股份。
    七、根据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与我公司于2001年12月17日签定的协议书,为配合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算关闭工作,拟先将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所持新都酒店的股份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划转我公司,再由我公司按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与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16日所签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同等条件将上述划转股份转让给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一旦取得财政部同意将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给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我公司将履行转让协议。为此,我公司目前没有长期持有受让股份的计划,也没有成为第一大股东后的经营和重组计划。
    八、备查文件
    1、经受让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简式报告。
    2、财政部财金[2000]112 号《关于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拆分划转的函》和财企(2002)63号《财政部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
    3、股权转让《协议书》。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