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编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及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受让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 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一、受让人情况
    受让人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发展中心大 厦24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主营业务为:兴办各类实业;法人代表:叶 金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51854;执照号:深司字N10113; 税务 登记证号:国税字440301192390241(02011326)号;联系电话2207292。公司2001 年度总资产143,198,225.51元,净资产106,206,971.84元,盈利6,063,824.37元。
    二、受让人持股情况
    受让股权后,我司持有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3307.5万股占上市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11.5%。
    三、受让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日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四、受让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之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卖上 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五、受让方无关联法人,并与出让方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受托行使新 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权力的事实。
    六、本公司根据2002年5月13日收到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 )深中法执 字第9-25-2号民事裁定书,受让上述股份。该裁定书裁定“将深圳市新都酒店股 份有限公司33075000股法人股变更到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
    七、备查文件
    1、经受让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简式报告。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深中法执字第9-25-2号。
    
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    二OO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