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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G新都 项目:公司公告

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月22日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2-01-23 打印

    致: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2002年1月22 日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 (2000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 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 的陈述和说明。贵公司已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 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任何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依法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2001年12月20日,贵公司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审议事项予 以了公告;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1月22日下午2∶30在深圳新都酒店六楼会议厅如 期召开。

    经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220,590,00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76.67%;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

    经审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12月20日在《证券时报》刊载的《深圳新都酒店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 贵公司董事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内容相符,不存在对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 100%通过该议案。

    2、《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分别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 过选举孟令秋、王海岸为公司董事以代替张润钢、李凡先生之议案。

    经核查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 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

    见证人:杨 娟 律师

    2002年月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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