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6年11月29日接到山东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称本公司第二大股东(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因与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山东九九有限公司的贷款纠纷,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8日裁定拍卖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402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3%。2006年10月24日依法拍卖,成交价格1.657元/股,成交总价款6660万元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5512.5万股解除查封;并将其中的4020万股分别过户给受买人洋浦新宇峰投资有限公司1600万股,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800万股、安徽安粮兴业有限公司500万股及自然人屠北平1120万股。
    本公司将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特此公告。
    附件: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鲁执字第9-2号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