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起诉黄振汉、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为珠海市物资总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已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70号受理;经公司申请,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立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珠海市湾仔南湾南路6004号第二栋房产。
    1995年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新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物资总公司三方签定《广东省珠海市湾仔区物资大楼配楼转让合同》;根据该合同,公司向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的购楼款累计港币12,694,239.50元,但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将该房产所有权转让给公司,反而在2004年7月将该房产转让给香港浩腾发展有限公司,严重侵犯公司利益;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公司港币12,694,239.50元及利息人民币9,101,507.37元。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到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三、上述诉讼可能对公司利润或资产的影响
    由于上述投资年限较远,公司已经在以往年度对其进行了坏帐计提,因此上述诉讼如能胜诉将增加公司的损益或资产;公司起诉将发生相应的费用,但对公司当期利润影响较小。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0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70号
    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立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