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北京泰怡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洪起、北京赛克赛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九九有限公司、广东正安发展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广控集团广州有限公司、骆婉青、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富银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侵权纠纷一案已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一初字第2号正式受理;本公司作为第三人,在广东证券西华路营业部的帐户被冻结,帐户余额9,356,241.97元。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第三人在通过本案上述各被告而非法占有的资金数额内承担返还责任;并诉本公司自2002年12月24日至2003年6月16日 由北京泰怡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转入的401.263万元为非法占有,应予以归还。
    本公司自2001年末在广东证券西华路营业部开设帐户,进行自营性国债买卖。该帐户内的资金为公司合法占有;在帐户存续期间的资金往来为公司正常往来。公司将积极应诉,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到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上述诉讼可能对公司利润或资产的影响
    本公司在广东证券西华路营业部帐户9,356,241.97为公司正常货币存款,上述诉讼如出现风险将对公司货币资金产生影响,并进而影响公司的未来损益。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5)粤高法民一初字第2号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05)粤高法民一初字第2号
    3、民事起诉状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粤高法立保字第4 号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五年八月十五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