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4月19日上午9:00在公司4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20,5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65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20,5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65%,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聚全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吴伟静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不再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4年度业务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 220,5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的股份0股,弃权的股份0股;
    该议案详见2004年12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2、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4年度业务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220,5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的股份0股,弃权的股份0股;
    该议案详见2004年12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审议通过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220,5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的股份0股,弃权的股份0股;
    修订后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详细内容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4、审议通过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220,5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的股份0股,弃权的股份0股;
    修订后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详细内容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吴伟静女士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五年四月十九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接受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验证,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刊登于2005年3月17日的《证券时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5年4月19日上午9时在深圳市春风路1号新都酒店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和内容与会议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当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20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65%。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出席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出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全部议案并进行了表决。具体议案为:
    1.《关于不再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4年度业务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聘请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4年度业务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上述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经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此致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执业律师: 吴伟静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