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公司于2005年3月31日接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鲁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称:本公司第二大股东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票55,125,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9.16%)已经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冻结。冻结期限自2005年4月5日至2006年 4也5日。
    根据(2004)鲁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55,125,000股已于2004年4月5日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我司于2005年1月31日曾征询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有关其股份被司法冻结一事,但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回函称其未收到任何执法部门的书面或口头通知。本公司对上述信息未能及时了解并予以公告,向广大投资者致以歉意。
    二、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55,125,000股于2003年6月5日质押给中国交通银行济宁分行用于贷款。该质押情况公司已进行了披露(详细情况请参阅2003年 6 月 10 日《证券时报》刊登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鲁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