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诉黄振汉、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和本公司的诉讼受理及裁定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诉黄振汉、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和本公司侵害原告权益一案,业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粤高法民四初字第4号受理(该诉讼事宜公司已进行了详尽披露,详情请参阅2003年6月21日《证券时报》刊登的公司公告)。现作为本公司股东的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各方达成和解,决定撤消对黄振汉、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和本公司的起诉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4日下达了(2005)粤高法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同时下达(2005)粤高法民四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本公司的北京城市广场17套现楼产权投资项目和北京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01号建筑物利生大厦4-9层共六层建筑面积约15,000平方米的产权投资项目有关交易、让与、设置担保、赠与等处分行为及其相关合同、财务帐册及其他相关书证的冻结。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到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上述诉讼的撤诉可能对公司利润或资产的影响
    上述诉讼及诉讼的撤诉不会影响本公司的未来损益或资产。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四初字第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四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