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诉黄振汉和北京利业行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受理及裁定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诉黄振汉和和北京利业行商贸有限公司恶意串通、侵害公司权益一案,业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3日以(2004)深中法民四初字第673号受理(该诉讼事宜公司已进行了详尽披露,详情请参阅2004年9月10日《证券时报》刊登的公司公告)。鉴于事隔久远,公司收集证据存在一定的难度,随与被告各方达成和解,决定撤消对黄振汉和北京利业行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5日向公司下达了(2004)深中法民初字第673号的《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公司撤回起诉。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诉黄振汉、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和本公司侵害原告权益一案,业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粤高法民四初字第4号受理(该诉讼事宜公司已进行了详尽披露,详情请参阅2003年6月21日《证券时报》刊登的公司公告)。目前,该案仍在诉讼进程中。
    除此之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上述诉讼的撤诉可能对公司利润或资产的影响
    上述诉讼及诉讼的撤诉不会影响本公司的未来损益或资产;但由于该诉讼的撤诉仍产生需由公司负担的部分诉讼费用,这将影响本公司当期的利润,但影响甚小。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四初字第67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四初字第67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