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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G新都 项目:公司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3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2004-06-10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6月4日以通讯方式审议了股东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提交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关于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五条的提案》及《关于在公司章程中第八章之后增加第九章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提案》。全体董事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一:《关于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五条的提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拟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五条,其余条款序号顺延。该新增条款的内容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超过30%时,公司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投票时实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在选出的独立董事中,必须有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否则独立董事的选举无效,并即时重新进行选举。

    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集中投向某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提案二:《关于在公司章程中第八章之后增加第九章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提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拟在《公司章程》第八章之后增加“第九章 公司对外担保”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说明:若提案一获得通过,本条应为第一百九十六条,其他条款相应顺延。)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应达到以下标准:稳健经营,管理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应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后提交审议。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单项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含30%),该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批准。

    公司单项对外担保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该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如属于在上述担保金额范围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事项,则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百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章程中原第九章至第十二章顺延为第十章至第十三章,原第一百九十五条及其后的条款相应顺延,内容不变。

    根据修改后章程条款的规定,拟相应对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做如下修改: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为:“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现修改为:“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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