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独立意见:
    一、提名董事。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名郑扬宏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郑扬宏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我们通过了解朱海彬、戴羿、张学松先生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同意董事会聘任朱海彬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戴羿先生、张学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聘任董事会秘书。我们通过了解易中胜先生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认为易中胜先生符合任职条件,同意董事会聘任易中胜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以上人员不存在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独立董事签名:    郑学定 黄振辉
    200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