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9月18 日上午在 深圳市宝安区湖滨路5号宝恒大厦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 人,所持股份总数27820.3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59.66%, 符合《公司 法》、本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信达律师事务所许晓光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有关法规精神和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1、原《章程》第九十三条“董事会由七名至九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一人。”修改为:“董事会由七名至九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一人,并按有关规定设相应的独立董事。”
    2、原《章程》第九十三条后增加两条,即:
    第九十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为非执行独立董事, 不处理董事会日 常事务。
    独立董事除符合董事的有关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 条件。凡与公司股东、公司本身及公司高管人员存在足以影响其独立行使职权的利 害关系的人员,一律不能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第九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 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
    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主要对有关重大事项和关联交易发表独立 意见。
    独立董事由公司付给适当的报酬或津贴。
    关于独立董事的资格、任免、责任和权力等,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 行。
    3、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删除。
    4、原《章程》从第九十四条开始据本次修改相应变更顺序, 如原《章程》第 九十四变更为第九十六条,依此类推。
    同意的27820.3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00%,0票反对,0 票弃 权。
    二、同意关于谢若锋同志辞去董事职务的议案,谢若锋同志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
    同意的27820.3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00%,0票反对,0 票弃 权。
    三、同意关于吴青果同志辞去董事职务的议案,吴青果同志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
    同意的27820.3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00%,0票反对,0 票弃 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郑学定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的27820.3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00%,0票反对,0 票弃 权。
    2、选举黄振辉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的27820.3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00%,0票反对,0 票弃 权。
    五、关于深圳鹏丽陶瓷有限公司厂房租赁经营设备转让的议案。
    鉴于鹏丽公司的生产设备属国外进口的专用生产机械,国内尚无同类设备转让, 因此,无法判断1500万元的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大会以27820.30万股反对本议案,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00%,本议案未获通过。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