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6日,本公司接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关 根英雄等83位原宝日高尔夫球会员诉宝日高尔夫娱乐观光公司、本公司、日本安乐 公司退入会费、入会保证金、赔偿损失纠纷一案,原告在《起诉状》中要求,本公司 作为第二被告,需与第一被告、第三被告连带承担返还入会资格保证金责任,本案标 的5144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约3800万元。(2000年12月12 日本公司在证券时报作公 告,并分别在2001年4月6日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和2001年8月17日公司2001年中期报 告中均有披露)。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关根英雄等83位原告的诉讼请求,本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本公司胜诉。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