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宝安宝日高尔夫球娱乐观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日公司), 是本公司与日本 安乐开发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安乐公司)于1987年6月9日签约共同兴办的一家中外合 作企业。因安乐公司在境外招收“宝日高尔夫球俱乐部”会员, 收取会员费后逃避 纳税,而导致我国税务部门查封、扣押了宝日公司资产,并将宝日公司包括球场在内 的资产全部拍卖,用以偿付有关税款及其他费用。宝日公司被拍卖后,失去其经营条 件而终止经营。
    鉴于上述,本公司于1997年4月 24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 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要求依法终止合作合同, 并由安乐公司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1998年6月12日经仲裁委依法裁决:
    1、终止双方合作合同,解散宝日公司,依法进行清算。
    2、日方安乐公司支付本公司应得利润损失赔偿费人民币1510万元。
    3、安乐公司支付本公司固定资产损失赔偿费人民币60,378,571元。
    以上裁决,因安乐公司在中国境外,现仍无法执行。
    1998年6月23日,本公司董事会就仲裁结果已在指定媒体作相应公告。
    2000年11月13日,本公司接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就原告关根英雄等83 位原 宝日高尔夫球会员诉宝日高尔夫球娱乐观光公司、本公司、日本安乐公司退入会费、 入会保证金、赔偿损失纠纷一案送达的《起诉状》、《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 原告在《起诉状》中要求,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需与第一被告、第三被告连带承担 返还入会资格保证金的责任,本案标的5144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约3800万元。 本案 将于二000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对此,本公司已做好应诉 准备。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