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宝日高尔夫球娱乐观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日公司)是由我公司与日本 一公司(以下简称外方)于1987年6月成立的合作企业。 合同约定由我方提供一块 山坡地建球场,由外方承担球场所有建设资金并负债组织会员,现已投入近二千万 美元。合同约定收益分配各占50%(不是股权各50%),并保证我方每年收益 100 万元以上。合同期限二十年,期满后,所有资产归我方所有。
    此次涉及税案是因外方宝日公司名义在境外招收会员所收入的会员费没有汇入 合作公司所致。外方已在4月14日宝日公司董事会上表示承担缴税责任。
    由于我公司提供的土地,不作价,不在宝日公司列涨,不办理产权变更,加之 宝日公司自开业以来,我公司每年实际分得的利润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因此宝 日涉外税案对我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影响是轻微的。
    
深圳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199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