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2003年1月6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向中院起诉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一案(详情请见诉讼事项公告043)的民事判决书,称:1、被告国银公司偿还原告工商深圳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750万元及利息。2、本公司对被告国银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2078.2元(已由原告交纳),由被告国银公司及本公司共同负担。
    除此之外,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另外,本公司2000年盈利4203132.20元,2001年亏损995379245.69元,2002年资产重组未取得实质性进展,预计2002年亏损,详细情况将在200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