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2002年5月29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深圳中院已于5 月24日受理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诉本公司一案。
    本案原告为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第一被告为本公司,第二被告为深圳石 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提出:1998年其与本公司签订金额为700 万美元的 贸易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与第二被告签订该合同项下的不可撤销保证书,原告先后 据此开出7份信用证,到期时被告未及时偿还形成原告垫付, 原告要求法院判令本 公司归还其信用证垫款本息625万美元及569万港币,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中院将于2002年7月4日开庭审理本案,本公司将及时公告审理结果。
    另外,因本公司向招商银行上步支行借款700 万美元到期归还本金及部分利息 后,尚拖欠其利息12.07万美元, 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就此起诉本公司及担保人 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已于5月2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判决本公司应当偿还上述款项,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除此之外,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本次公告的诉 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没有影响。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