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2002年3月18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因深圳市商 业银行蛇口支行诉本公司欠其借款人民币450万元和利息,请求法院判令偿还, 南 山区法院于2002年3月4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南山区法院判决本公司应向原告付清贷 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及届时的利息,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