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次股东大会于1998年 6月29日下午在公司本部六楼会议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62人,所 持股份为21,638.06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5%,其中:A股股东所持股份为20,866万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2%;B股股东所持股份为772.06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大 会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一九九七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的股份21,638.06万股,占出席大会的股份100%。)
    二、审议通过了《一九九七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同意的股份21,638.06万股,占出席大会的股份100%。)
    三、审议通过了《一九九七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的股份21,638.06万股,占出席大会的股份100%。)
    四、审议否决了《一九九七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该 议案为:1997年度税后可供分配利润分别按10%、5%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余额滚 存到1998年度分配;以资本公积金按每10股转增1股。);
    (同意的股份2,498.06万股,占出席大会的股份11.54%;不同意的股份19,140万 股,占出席大会的股份88.46%。)
    大会对公司股东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占公司总股份66.36%) 提出的《一九九 七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同意该提 案的股份21,638.06万股,占出席大会的股份100%。
    五、审议通过了《监事变更的议案》;
    鉴于罗应钦先生已办理退休手续,同意其辞去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监事会日 常工作由柯翼翔先生负责。
    (同意的股份21,638.06万股,占出席大会的股份100%。)
    六、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21,638.06万股,占出席大会的股份100%。)
    七、审议通过了《聘请一九九八年度财务顾问单位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21,638.06万股,占出席大会的股份100%。)
    八、审议通过了《聘请一九九八年度法律顾问单位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21,638.06万股,占出席大会的股份100%。)
    关于199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1.因中华自行车公司由其他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其年度审计报告未能及时提供 给我们,故本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中不含中华自行车公司的有关数据。
    2.深圳太阳管道公司系我司参股企业,该公司由于工厂未能通过验收,仍处于试 生产阶段,该公司董事会决定,在试生产阶段机器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不予计提,专 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不予摊销,开办费等递延资产不予摊销。据此,该公司冲销1995— 1996年度已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额共计人民币19,610,371. 85元,1997年度1—10月份已计提机器设备折旧 计人民币6,109,840.11元,两项合计 人民币25,720,211.96元;同时,1997年未摊销递延资产计人民币1,188,312.14 元。 因此,该公司据董事会的这一决定,其本年度净利润增加人民币26,908,524.1元。 由于我方占该公司股权为34%,按权益法计算,我方投资收益相应增加9,148,898 .19元。
    3.我公司从1993年开始在上海投资三个项目,分别为大连路的英达广场项目、 鲁班路的莱茵花园项目和朱家角镇的别墅、住宅用地项目。截止1997年12月31日, 公司投入上述项目累计人民币116,673,761.37元。现该三个项目仍未完工, 故这几 年来我公司按结算中心平均利率以各项目投资额为基数予以资本化, 资本化累计总 额为116,951,973.19元,分别计入“在建工程”及“递延资产”科目。 由于结算中 心为我公司统存统贷资金部门,故以其平均利率予以资本化是合理的。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方式、程序及对各事项进行的投票表决, 均经深圳市公证 处公证,决议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