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6月6日下午在本集团办公楼6楼会议 厅召开了第五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62人,代表股份21264.594万股,占总 股份73.7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大会审议和表决,作出 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1996年度董事会、监事会和财务等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1996年度利润分配议案:提取10%公积金和5%公益金, 分别为 285.8万元和142.9万元,余额2429.3万元滚存到1997年度进行分配;
    三、审议通过增补苏志明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苏志明,男,现年49岁,大专,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国金属材料公司西南一级 站副科长、科长、财务处长、副总会计师,中国黑色金属材料西南公司副总经理, 有近30年经济及企业管理工作经验。
    四、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对公司临时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聘请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中诚会计师事务所为1997年度 财务顾问单位的议案;
    七、审议通过聘请深圳信达律师事务所为1997年度法律顾问单位的议案。
    以上决议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深圳市公证处公 证。
    此外,董事会就1996年度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向股东大会作了专项说明如 下:
    1.本集团投资的深啤、嘉年印刷、搪瓷、坚达、太阳、光华等六家中外合资企 业,年度决算审计按其章程由各该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本 集团历年年审按常规进行。
    2.本集团投资的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历年来先 按该公司管理当局提供的年度会计报表所列的年度利润及净资产以权益法列入本集 团决算,待其年度决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再按审计数于次年度内进行调整。 为了防止多报利润我们按稳健原则低估列报,历年来审计后的年度利润均高于以权 益法列报的当年度利润,1996年度列报的利润为27737348.46元,按我方权益23.28 %计算,计入利润6457254.72元。经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4月18 日审计报告确认当 年利润为30181430.91元,按我方权益23.28%计算,应计入利润7026237.12元, 差额568982.40元将在1997年度决算时补计入集团利润。
    3. 集团全资附属深圳市莱英达轻工(集团)开发公司应摊末摊之利息人民币 10494000元,系1995年的遗漏问题,公司于本年补摊了人民币2246543.61元,尚 余8247456.39元未予摊销,我们将按财力的许可最晚在以后一、二年内摊完。
    4.1995年度审计报告保留的对我集团投资深圳美特容器有限公司长期投资利息 资本化人民币7139597.60元,因当时担任我集团审计的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书 中已有“由于中国的现行会计准则尚未明确,为此我们予以保留”说明本年度我们 未作调整。
    5.我集团投资的深圳光大木材工业有限公司为扩大实力、吸收新股东P. T公 司(英国注册)按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为老股东的净权益,征得市工商局同意以引资 参股的方式对评估增值不作帐面调整,新股东从投资资金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对老股 东的补偿,并相应的调增老股东的权益,我集团应调增权益13601500元,占我集团 本年利润2858万元的47.59%,我们以重要性原则全额调增。由于我方占股7.31%, 会计师事务所按现行会计准则按成本法核算,只增资本额6727485.19元,差额687 4014.81元的权益将在股权转让或公司解散有实际时反映。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