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届第九次董事会,经各位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差错的说明及处理报告”。
    应记未记负债差错:
    1998年3月,我司原董事长范惠明以公司的名义与新港澳有限公司签订了代开信用证协议,“新港澳”公司于98年7月承付了全部货款3,324,819.40美元,而实际并无货物到港。整个事件属诈骗行为。因原董事长范惠明未将该事项告知有关人员,故该经济业务发生时未作帐务处理,该会计差错更正调减净资产3,763,649.40美元(含利息),调增其他应付款3,763,649.40美元。
    特此公告。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