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投资管理公司”)将其持有本公司的19140万股国有股(占总股本的66.36%)全部划转给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莱英达集团”)有关事宜的进展情况如下:
    本次国有股划转已经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国资产权函[2003]331号),现莱英达集团已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函[2003]334号”文《关于同意豁免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ST盛润”股票义务的函》的批准,该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豁免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ST盛润”股票义务。
    其他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特此公告。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