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2003年12月24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通知书1份,内容如下:
    因原告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于1998年12月31日向本公司提供贷款港币本金2400万元,利率按深圳中行同期月浮动利率,期限为10个月,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该项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原告分别于2000年6月8日、2001年11月22日向本公司,2000年6月12日、2001年11月22日向深圳石化公司进行还款催收,但本公司至今未还,深圳石化公司也未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此,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本公司立即清偿借款本金港币2400万元及利息(利息终计至本息结清时止,其中2003年10月10日前的利息为港币7421013.13元);2、判令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判令本公司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本案将定于2004年2月16日开庭审理,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持续披露。
    除此之外,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2月26日